1937年10月,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、26岁的红军旅长黄克功,因逼婚不成、恼羞成怒、失去理智,在延安的延河边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。此案震惊陕甘宁边区,影响波及全国。黄克功1930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,同年入党,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,可谓战功卓著。
国民党方面更是借题发挥,以“延安出了桃色事件”而大做文章,对此事的处理成为党中央非常棘手的问题,考验我们党从严治党的战略定力。当时,党内外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:一种认为杀人偿命,天经地义,共产党人也不能例外;另一种认为应该念其过去,抗日战争正是用人之际,为一个平民女子而被枪决未免太可惜,让他戴罪立功。黄克功本人也致信毛泽东“请求宽赦”。
最终,毛泽东“一锤定音”:对这一事件的制造者一定要严惩。经审判后,依法判处黄克功死刑并立即执行。毛泽东还请人在公审大会上宣读他给黄克功的回信:“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,今天处以极刑,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。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,以一个共产党员、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,残忍的,失掉党的立场的,失掉革命立场的,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,如为赦免,便无以教育党,无以教育红军,无以教育革命者,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。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,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,处他以极刑。”
一个实际行动,胜过十个文件和纲领,更胜过翻来覆去的宣传和报告。共产党“执法如山,取信于民”。社会上的流言蜚语,不攻自破。
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处决刘青山、张子善等大贪污犯时,联想到黄克功案,毛泽东讲了一段振聋发聩、耐人寻味的话:“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,‘挥泪斩马谡’,这是万不得已的事情。治国就是治吏。礼义廉耻,国之四维;四维不张,国乃灭亡。”
“黄克功案件”是党史上的惊天大案,也是党史上从严治党、从严治军的一个经典案例,体现我们党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、对违法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意志。